尊敬的会员:
您好!
感谢广大客户对我司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ICP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因未备案或备案失败而引起的网站关闭或其他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负。
我司将于2009年6月15日针对所有虚机域名(包括绑定别名)在信产部找不到备案信息或未备案的站点进行关闭处理,您可以登陆会员中心首页查看系统检查到您的未备案域名站点,请尽快按以下备案方法进行适当的备案处理工作,请各用户及代理商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1、如果您的站点未曾进行备案,并且在信产部备案网站查不到相关备案信息的,请登录会员中心提交备案信息。
2、如果您的站点主域名已经备案,但是绑定别的新增域名未备案或备案冲突: (1)如果是同一主办单位的请将新增域名的网站信息添加到原备案的资料里。请将以下添加网站要提供的资料(模板)填写好在服务支持提交问题: (以下资料缺一不可) A 原备案用户名、密码 B 原备案主办单位名称 C 原备案的网站域名 D 原备案取得的备案号 E 新添加的域名 F 新添加域名的网站名称 G 新添加域名指向的IP H 请注明新添加的域名有无涉及前置审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2)如果绑定别的新增域名与主域名不是同一主办单位,请自行到信产部提交备案信息。
3、域名发生冲突的处理: 在公共查询输入相应的域名搜索,如果主办单位不是本公司的,请联系原主办单位的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该域名的备案注销,然后再重新提交备案信息。 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工作联系电话可查(信息产业部网站首页/公告栏):http://www.miibeian.gov.cn/chaxun/zxtz.jsp?id=79 (广东的请联系:020-85236102) 主办单位是广东省的,也可以提供以下资料由我们代为申请注销: 申请类别* (请选择其中一项)1、 注销本单位备案 2、注销他单位备案 3、删除本单位报备数据 4、 删除他单位报备数据 申请依据* 1、主体依据 2、域名依据 拟注销备案主办单位名称* : 拟注销备案号*(无号写无): 拟注销域名列表:
申请客户单位信息(必填)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证件类型*:(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法人证书/护照/台胞证/社团法人证书/军官证军队代码) 主办单位证件号码*:(企业填工商执照号、个人填写身份证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邮箱*:
4、主办单位与域名都发生冲突: 在公共查询输入相应的域名搜索,如查到的信息是本公司的资料,状态是审核中,说明该主办单位、域名已经提交了备案信息(域名已被拒绝退回处理),请不要再重复提交。 如果查到的信息是本公司的资料,状态是未备案,请用您当时注册的用户名密码再次登录信息产业部重新提交您的备案资料,提交完成后系统会提示您20个工作日查收邮件。
另外网站备案请注意: 1、A公司的网站不能添加到B公司的备案 2、不是我司的IP不得接入
信产部备案网站: www.miibeian.gov.cn 信产部公共查询地址: http://www.miibeian.gov.cn/CX/main.jsp 点左下方的"公共信息查询",然后右边搜索网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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